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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参与BOT项目的途径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5-13 16:29:51
资金。所以,建设企业需要十分谨慎地分析这类项目实现融资的可能性、方法和融资来源。例如,如果投资人采用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并由资信度高的银行贷款,这类项目资金的保证程度将较高,融资的风险将较低。反之,如果投资人采用股东贷款或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或者需要发行企业债权融资,这类项目资金的保证程度将较低,不排除资金链断裂,后续资金不足的风险。建设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前一类BOT项目,但对后一类项目需要慎之又慎。这是因为,股东贷款获得的资金在法律上很难锁定在项目上,投资人可能挪用,造成建设资金不足;在股东贷款或抵押的情况下,银行对项目本身的可融资度审查不严,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亏本项目,此时投资人会通过拖欠工程款把亏欠转嫁给建设企业。

  更有甚者,如果投资人自己融资困难,可能以许诺承揽工程为条件,迫使建设企业带资建设,从而把融资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建设企业。这类项目已经背离了BOT项目的基本理论和核心结构,可以说是假BOT,风险是最大的。因为投资人除了投入少量股本金外,融资和建设的风险全都转给了建设企业。即便项目建成了,如果项目的收益不如预期,投资人仍有可能不偿还工程款,导致建设企业对银行欠债或者占用自己的信贷资源,无法进一步拓展业务。所以,建设企业应当积极参加那些资金来源有保障的BOT项目,避开不规范或假BOT项目。

  建设企业参与项目的常规方式是参加工程投标和承包工程。除了以上提到的使用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的BOT项目仍可沿用这种方式外,对于使用社会投资的BOT项目,建设企业需要按照市场的需求改变经营思路和方式,找准切入点,才能抓住商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判断切入点的要诀是找准市场定位。BOT项目对建设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定位。多数BOT项目是投资人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建设企业,属于间接参与。少数超大型项目或国外的项目是政府需要建设企业作为投资人和建设运营商直接承揽项目,属于直接参与。还有某些BOT项目,介于间接和直接之间。

  对于间接参与型的BOT项目,投资人负责投融资乃至运营,但需要建设企业承揽和完成工程建设。但是,与常规的建设项目不同,投资人在拿到项目前,首先需要建设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才能提高其竞标能力,赢得BOT项目。这是因为投资人在竞标BOT项目时,需要向政府提交完整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方案,并将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财务模型制定好。由于建设期占用的资金量最大,风险也最大,投资人需要对工程造价和工期进行精确测算,才能将建设费用和时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这恰恰是建设企业的专长。如果建设企业在投资人制定投标方案时就与之合作,帮助投资人准确把握工程造价和工期,不但可以在第一时间就了解项目,为日后参加工程投标做好充分准备,而且可以在客观上形成投资人对该建设企业的依赖,增大中选的机会。可以说,在BOT项目的早期阶段,投资人更需要建设企业的帮助,建设企业介入BOT项目的时间较之常规项目有可能大大提前。而且,在这个阶段所有潜在投资人(除了投资人自己是建设企业以外)都需要这类帮助,为了扩大中选的机会,建设企业不妨考虑与多家潜在投资人合作。

  建设企业提前介入BOT项目将大大增加其获得工程合同的机会,但也存在风险。因为在投资人投标的阶段,尚不知自己能否中标,虽需要建设企业的帮助,但不想付出代价。我们的建设企业基于传统观念,也较看重日后能有机会承揽工程,对前期的工作多作为帮忙和联络感情对待,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曾有一家建设企业,在参与国内著名的外商投资BOT项目时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了大量帮助,使其掌握了国内工程造价信息,在竞标时报出了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并最终中标。但该建设企业未与投资人签署任何协议,投资人在中标后将其甩掉,把工程包给了另一家公司。如果该建设企业懂得所谓“帮助”的价值,把它视为“服务”并签署相关协议约束投资人,日后就不会吃这种哑巴亏。即便投资人变卦,企业也可以凭借服务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

  某些 BOT项目有可能采用一次性招投标方式,即在投资人中标后由其指定建设承包商,不另外进行工程招标。我国的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和成都第六水厂,以及国外的许多 BOT项目,都采用这种一次性招投标方式。对这类BOT项目,建设企业可以考虑以联合体成员的身份直接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直接承揽建设工程。这种方式较前一种在参与时间上更加提前,参与的程度也更深,可以看作是从间接参与向直接参与过渡的类型。虽然参与这类项目使得建设企业一旦中标就可以承包工程,但是也有一些不利之处。首先,建设企业无法背靠多家投资人,谁中标就跟谁,只能跟着一家联合体走,如果该联合体落选,将无缘项目。其次,建设企业需要有一定的投资能力,日后有能力作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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