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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风险管理
作者:丘健雄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7 11:55:35
问题有很大的影响。

  几乎所有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包含缺陷责任条款。缺陷责任条款规定在完工后指定的一段时间内,承包商应自费修复业主发现的任何工程缺陷。如果承包商在收到缺陷通知后仍未修复或拒绝修复,则业主可以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缺陷责任问题有两点要特别重视。第一承包商不仅有义务来修复,同时承包商应当有权利来修复。通常情况下,由承包商自行修复工程缺陷的成本要比由业主雇用他人进行修复的成本低。第二有一些缺陷责任条款可能会规定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则缺陷责任期可能会延长。对于这类条款应当特别注意只有当缺陷使工程或工程的相关部分无法按原来的目的使用时,缺陷责任期才能延长,所延长的期限只能是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不能使用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从缺陷得到修复之日起重新起算,并且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应当有一个限制,如在FIDIC红皮书和银皮书中,最长为2年。

  七、终止合同

  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尽管存在很多争议,但真正能够导致合同终止的争议并不多。当然,如果合同终止,通常就意味着各方的关系已经恶化到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地步了。

  一般来说只有当合同一方发生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终止条款中所规定的允许业主因承包商违约终止合同的理由通常是承包商未提供保函、未按照恰当的方式或进度进行工作、接到通知后未对有缺陷的工程进行维修、放弃工程或企图放弃工程、破产等,另外,未授权的转让和工程的总体分包及行贿也是终止合同的理由。终止条款中所规定的允许承包商因业主违约终止合同的理由通常是业主未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工程暂停期限延长、破产。

  为了避免因为合同终止所带来的风险,承包商在合同审查和谈判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业主可以终止合同的理由、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的理由、业主是否有权在其方便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后果,特别是如果业主在其方便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承包商是否有权就利润损失、管理费和遣送费等获得补偿、终止通知的要求、终止的合同权利是否是一项排它权利。

  八、承包商责任限制及承包商风险的转移

  适当的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是承包商减轻风险的另一有效手段,它可以使承包商对项目中可控制的风险进行估价,并确定一个实际的且对双方都经济可行的合同价格。合同中常见的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主要有4类:

  第一类是涉及排除“间接损失”的条款。“间接损失”通常认为包括所有的利润损失。在一些情况下,排除间接损失事实上仅仅是排除了承包商对间接利润损失承担的责任,而并不排除承包商对直接利润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想排除承担全部利润损失的责任,则排除条款应当明确规定排除对利润损失的一切索赔。

  第二类,是规定责任上限的条款。对责任上限做出规定可以使承包商对可控制的风险进行估价并确定一个实际的且对双方都经济可行的合同价格。但是此类上限可能仅被认为是指承包商所负的合同性责任。而不适用于合同以外的责任,另外在一开始也应当明确合同价格是指何时的合同价格。合同责任的上限取决于各方的实力,一般来说从合同价格的75%到150%不等。

  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承包商一方面同意业主规定的100%的上限,另一方面却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降低这个上限。在很多情况下,业主往往对责任上限规定例外的情况。必须很小心的审查有关责任上限例外的规定。如果出现了规定的例外,承包商的责任就不受限制了。业主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有很多,最主要的是承包商重大疏忽或故意违约、承包商在合同下向业主的补偿义务和保险包括的责任等。

  第三类是对与延误、工程性能缺陷有关的违约赔偿金的支付作出上限的规定。通常因延误或工程性能缺陷每一项所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一般是合同价格的10%到20%不等,并且如果两项违约赔偿金一同支付,则可能一般是合同价格的20%到30%不等。承包商获得此类上限的不利之处在于业主通常要求一旦责任达到上限业主就有权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另外,以违约赔偿金的上限作为限制条款,违约赔偿金条款可能会作为排他性条款来运作。只是因为违约赔偿金条款暗示着违约赔偿金其实是对业主因违约而可能遭受的损失的预先估计。该预先估计是在合同订立时做出的。因此该条款通常排除了其它的补偿方式。特别是如果业主低估了他的损失,则他的实际损失可能会超过他所获得的违约赔偿金。

  第四类责任限制条款是规定时效,时效的目的在于排除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索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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