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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考试吧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4-1 14:21:52
数据的互通、互用和互认的目标。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学习的实用共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得到切实加强,市场行为更加诚信、规范。

  黑龙江省于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2007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两省通过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实现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启东市于2009年3月颁布《关于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加强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该市通过建立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方法,对列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进行处罚,实现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进行管理。

  陕西省西安市于2009年颁布《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要求各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乌鲁木齐市于2008年11月颁布《乌鲁木齐建没工程领域推行诚信担保函制度》。要求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并且不准再上新的项目、不给予银行信贷、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屋确权手续。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挂牌)、不给予银行信贷、不予批准立项新工程、不办理招标手续、不颁发施工许可、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浙江省于2008年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文件(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试点),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该制度指出: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省发改委(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议

  如前所述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韵意义。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落实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要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发生,依然存在着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不难看出,招投标中的失信现象的发生,并非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无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本人认为,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标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的如招标人拖欠工程款、将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建设领域诚信档案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建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可以借鉴全国其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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