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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作者:祁娜娜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15 9:31:31

  论文摘要: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制度,但通过限制自由竞争来谋取超额串通利润的串通行为一旦介入其中,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本质。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但严重地侵害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还破坏了招投标领域中自由的竞争秩序,妨碍了招投标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甚大。

  0 引言

  串通招投标是投标当事人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中,通过事先调整,提前决定中标人选,使正常的投标活动变成一种形式化的行为。在国外,发达国家多从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根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将串通招投标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来进行规制。

  1 产生串通招投标的经济原因

  1.1 巨额的经济利益是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国的业主都是特定资产工程或业务的代理者,对所代理的项目并无直接的财产所有关系。一些代理者为了自身利益,总是处心积虑地限制竞争者的介入,通过对特定投标对象的格外照顾,谋求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在变相的竞标主体准入限制,某些部门以监督为由排斥或者歧视辖区外投标人参加竞标的市场主体的数量越多竞标压力就越大,竞标人之间的竞争也就越激烈,投标报价降低的幅度也随之加大。

  1.2 国有资金是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导致串通招投标者有可乘之机

  由于目前国内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属于国有资金投资,招标方、建设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有人,投资多少、效益好坏和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拿着国家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去给“小群体”、朋友、甚至个人帮忙,参与者还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好处,这是参与串通招投标最原始的出发点,由于负责投资的人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这就使串标者有了可趁之机。

  2 产生串通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原因

  2.1 评标专家委员会无法实现其预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其次,评标专家容易将标底“卖”给行贿者。由于报价分在招标评分中占有较大比例,若报价准确,基本可以一锤定音。现行评标办法中,评委掌握一定的评分权力。若报价及信誉业绩分等硬性得分接近,评委打分就非常关键;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2.2 资格预审中违法违规现象普遍

  目前的招投标程序不够合理,资格预审环节业主权力过大。按照目前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这一规定给了业主单位过大的权力,业主单位可以按一定的资格标准进行资格预审。但相当多的业主没有严格把关,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入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再加上串通投标方和业主或权力部门的相互勾结、钱权交易,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全部或全部被串通组织人控制,资格预审制度的不合理客观上给业主单位和投标人创造了相互串标、围标的便利条件。

  2.3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招标

  在现实中,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实行招标,不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价值,而是政策上的不得已,而招标代理机构想要生存、发展,也不是靠其提供服务的价值赢得市场,而是靠招标人的“关照”,在这种情形下,招标道理机构实际上成了中标人的“代言人”,成为招标人的雇佣组织。

  2.4 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一定缺陷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估法,即不仅考虑报价因素,还考虑业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水平、甚至是标书编制质量,这些因素可以因评价者的不同而评价结果各异,所以较容易出现评标过程中的串通问题。在定标时,也经常有串标单位合作,采取低报价者主动放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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