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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7 17:06:18
的和意义,即不断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3·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范围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如果有报价低于标底的下限,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能证实没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因为合理的范围测评非常困难,我们府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工程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拈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分,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此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人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在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继续,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保证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证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也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之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价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保证方承担;如果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则保证担保方将按照该款保证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由于保证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因此,最终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绝转包

  不少学者认为某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在招投标时已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不利于建筑企业和行业的自身发展。建筑业和工业的资金利税率作了比较(如下表)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了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基础。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懂得推行上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提高造价或索赔的希望只能破灭了。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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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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