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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和监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27 15:31:0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标结果的公示、不良行为的公示和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等监管措施。这些文件和措施的出台,对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使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标准更加科学,苏建(2002)23l号文还要求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价格测算,在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后予以公布,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参考标准,这项工作的推行将使参考标准得以及时更新,更加符合市场实际。

  2、中标后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在工程建设的程序中,招标投标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招标投标的结果只是形成一份合同,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和标准,工程能否按照合同顺利实施,关键还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放松了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即使是再高的价格,也有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合同的监管难度更大。

  为此,省建设厅在苏建招(2002)27号文要求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实施履约担保,以增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意识的基础上,又在苏建招(2002)231号文中,特别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的频次,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质量巡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减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这些措施的施行,强化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态势的平稳,促进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在开始阶段出现一些问题,遇到一些困难是暂时的,也是正常的,随着该方法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项目上运用,将日益得到完善和成熟,并将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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