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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的反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8 14:32:42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通常取决于项目类型。对于商业性建筑,业主通常可以追索正常或合理的利润,但是业主必须证明该房屋拟打算用于某个利润性的合同或营业;对于一般公共工程或其它非盈利性建筑,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延误期间全部投资的利息以及业主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4 施工缺陷反索赔

  因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而使工程产生缺陷,即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这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业主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
    
  在进行反索赔时,对损害赔偿的计量通常有3种方法可供考虑。1)以复原的费用作为依据来计量损害赔偿;2)以承包商实际所做工程的费用与合同所规定工程标准的费用之差来计量;3)以承包商违约导致工程价值的减损来计量。
    
  按照惯例,当业主坚持复原的要求是合理的,通常会采用以上方法1)来计量索赔额。但在有些情况下,复原费用非常大且不合理时,就要考虑方法2)或方法3)。采用后两种方法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合理、满足使用要求。2)业主是否已经履行或事实上打算履行复原工作。3)施工缺陷对业主工程的市场价值是否有重大影响。4)复原是否得不偿失。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计量方法时,还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在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业主的重修意向并不重要。其次,如果折损后的工程仍能保证业主的基本使用目的,且修复费用超过折损价值时,损害赔偿的计量应以折损价值为依据,而不是复原费。此外,当工程的修复或复原导致业主的房屋比其原应有的改善了,如果业主没有合理的其它选择,则改善费不得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如果业主选择建造的标准高于必要的标准,则其改善费应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

  5 承包商其它违约时的反索赔
    
  除了上述3项主要的反索赔外,业主还有权对承包商的其它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以免自己承担承包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反索赔实践中,常见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引起的反索赔主要有:
    
  1)承包商运送自己的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时,损坏了沿途的公路或桥梁,公路交通部门要求修复。2)承包商所申办的施工保险,由于过期或失效,业主重新申办这些保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4)承包商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需要重复检验时的费用开支。5)承包商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拖欠工程款,长期拒绝支付,指定分包商提出了索赔要求等等。

  6 结语
    
  同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样,业主的反索赔要求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避免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蒙受经济损失。只要国内的业主重视反索赔,在处理过程中又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就有可能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让承包商心服口服。在国际工程承包公司越来越多地进人中国市场的今天,业主利用反索赔这个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汪小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编.国际工程索赔原则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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