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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7 10:12:06
可、授权及外汇担保等环节,融资过程相对简单,融资成本较低;对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局限。但是,目前ABS融资在我国的推广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缺乏相关的操作经验,市场环境有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实施过程中的会计和税收政策也有待完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稳定。

  (三)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

  上述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和股权型融资模式的划分,只是从资金的使用性质上给予更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施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即尽可能地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政府财政融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内资本市场融资、吸引外资等等,因此债券型融资模式和股权型融资模式中所涉及的各种具体的融资方式都可以使用。除此之外,本文还提供几种补充方式以供参考:

  1.以土地开发作诱导进行融资

  作为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线路的建设,将使沿线的地价上升,从而给沿线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可以土地开发作诱导,或以批租土地交换投资,或征收与土地资源开发有关的税费,或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作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2.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并征收重车税、轮胎税及汽车配件税

  目前的养路费征收制度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易使一些单位、个人逃避交纳养路费。据估计,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养路费流失。而开征燃油税,则杜绝了用路不交费的现象。此外作为燃油税的配套税收,还应对超重的车辆加收重车税,以及为更全面、公平地反映车辆对道路使用情况而征收的轮胎税和汽车配件税。这将是一笔稳定的交通基建资金来源。

  3.“设施使用协议”融资

  “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达成一种“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使用协议,其实质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使用者对投资者的一个无条件付费承诺,这个承诺要求未来的使用者在项目融资期间向设施的提供者预付一定数量的设施使用费,而不管将来是否真正使用。此类融资存在的可能性在于:一方面投资者由于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或出于其他考虑,不愿单独承建项目;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的严重缺乏,有可能使项目未来的使用者遭受巨大损失或限制其快速发展,因而项目未来的使用者会非常渴望该项目的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达成这类协议。因此这种融资方式适合诸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港口项目、铁路项目,以及有关的交通运输线路建设项目。

  三、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模式顺利推行的制度化保障措施

  上述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保障重庆市交通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者竞争机制,逐步取消基础设施领域对民营资本的各种“限禁”条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国内资本均可进入,彻底改变该领域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做法。进行银行体制创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银行信贷机制。发展民营银行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银行,推进金融产权多元化;逐步放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引进外资银行经营机制,建立银行业竞争新秩序;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放松金融产品创新的管制,通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为交通运输投资提供选择的便利。

  发展资本市场,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证券融资和经营机制。加快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融资保障上除了传统的政府投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之外,越来越重要的是增加直接融资。但是到目前为止,直接融资在交通运输融资中的地位并不十分显著,存在两个明显的滞后环节:一是股权融资滞后于债券融资,二是企业债券融资滞后于政府债券融资。为了改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融资的环境,在今后几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应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和债券市场,逐步增发交通基础设施类的股票、债券,建立交通运输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确立投资主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具体可行的措施如:实行政企分开,确立政府投资主体或其它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和规范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科学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培育和发展为投资主体服务的市场体系,建立基础设施类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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